本案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某大学教授,曾写过多部专著,其中有两本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2013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16年2月王男因病去世,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2016年10月,王甲的遗著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50万元。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于是找到林福明律师团队咨询,请问:该稿费应当如何分配?
【分析意见】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林福明团队认为,这是一起转继承案件。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它又被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
必须注意,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
第一,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转继承的发生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事实。
第二,两者死亡的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死亡的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死亡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和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等继承人。
第三,两者继承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中继承遗产的权利主体即转继承人,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和原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等继承人。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在本案中,首先,王女认为应由她一人继承全部稿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50万元稿费应当由王甲的子女即王男和王女共同继承,由于此稿费收到时,王男已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为其遗产。此稿费虽然是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的其父王甲的遗产,但实际上王男是后于其父王甲死亡的。由于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在王甲死亡之前,王男与王女就已实际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中的稿费,应当作为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共同继承,即为转继承。因此,王女认为应由她一人继承全部稿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其次,王男之妻主张由其和子女三人一块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人按人头平分王甲的遗产,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王男之妻刘某作为儿媳不属于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且由于王男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故王男之子女王丙、王丁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所以王男之妻主张由其和子女三人一块与王女共同继承王甲的遗产,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关于遗产稿费的分割方法,应当先由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男与王女共同继承后原则上平均分割,然后王男继承的稿费份额再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刘某及两个儿女王丙、王丁共同继承后分割。综上,王甲的遗产稿费50万元,在各继承人生活上没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25万元。然后,对于王男的继承份额25万元,因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在王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遗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先分得12.5万元,剩余的12.5万元作为王男的遗产,实行转继承,由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