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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宋梦、张西中系张离的父母。张离与汪欣丽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张琳琳,2003年3月两人离婚。2001年,张离与汪欣丽二人感情复合,汪欣丽又携女儿张琳琳与张离同居生活。2007年1月1日两人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离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宋梦、张西中、汪欣丽与张琳琳系法定继承人。张离生前购买的房产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复合前同居期间购买。张离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
张西中、宋梦以张离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离的遗产。

【裁判结果】

审法院判决:同居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
张西中、宋梦不服一审判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离和汪欣丽离婚后,因感情复合存在同居生活,随后办理复婚手续,故关于同居期间财产性质问题,应予认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离和汪欣丽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开始同居时起算。故在同居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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