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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费

【裁判要点】

一般情形下,父母对于已经成年并且高中毕业的子女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无须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除非子女具有精神、身体等方面的残疾或障碍。若成年且健康的子女起诉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徐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徐某系二人之子。早年,徐某某与石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同时确定徐某跟随母亲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某自愿不要求石某某承担抚养费。其后,徐某曾多次诉至法院请求石某某支付或增加抚养费。至徐某成年为止,石某某支付了判决确定的全部抚养费。现徐某已经成年并且高中毕业,亦无精神、身体等方面的残疾或障碍。

徐某以石某某、徐某某有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某某、徐某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石某某已无法定义务承担徐某的抚养费,可视自己的经济能力及亲情关系,尽量协助徐某。现徐某某自愿承担徐某的费用,应予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某每月支付徐某生活费,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由徐某某承担一半,至徐某大学毕业止;驳回徐某要求石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石某某有抚养义务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石某某未作答辩。

徐某辩称:石某某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徐某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其父母石某某、徐某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徐某某在法庭上承诺支付抚养费是基于与石某某共同抚养为前提,是当事人对诉讼请求附条件的认诺,而非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且徐某与徐某某一直共同生活,故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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