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无需向未经其同意所生试管婴儿支付抚养费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虽曾作出无条件保证配合完成试管婴儿的承诺,但在对方进行胚胎植入手术前拒绝到医院签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方植入胚胎的,无条件保证承诺无效。对方单方进行胚胎植入手术并生下子女的,与夫妻一方无关,夫妻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程天某之母李某某与程德某原系夫妻,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程德某不育,双方均同意在北医三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的精子做试管婴儿手术。其后北医三院为李某某植入第一例胚胎。因胎儿发育异常,李某某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6年,程德某给李某某写了无条件保证配合完成试管晏儿相关手续的保证书。但李某某在进行第二次胚胎植入手术前给程德某打电话让他到医院签字,程德某拒绝,并表示不同意李某某继续植入。其后,医院为李某某植入第二例胚胎成功。次年,程天某出生,相关手续中程天某父亲的名字都是程德某。程天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某独自抚养。程天某遂以其马上要上幼儿园,以后的成长过程将会产生较大的费用,当初程德某同意李某某完成试管婴儿,程德某就是其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程德某给付其自出生起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共计24000元;并自起诉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程德某辩称:程天某与本人没有关系,不同意程天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天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首先,李某某与程德某均认可程德某并非程天X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其次,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同意使用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治疗,但该期间李某某植人胚胎失败,李某某再一次植入胚胎并生下程天某是在与程德某离婚之后。虽然程德某曾给李某某写了无条件保证配合完成试管婴儿相关手续的承诺,但其实际上并未履行任何相关手续,而且李某某再次植入胚胎前征求程德某意见时,程德某表示不同意。故李某某离婚后单方进行胚胎植入手术与程德某无关,所生程天某也与程德某无关。现程天某向程德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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