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有私生子女,且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子女已抚养多年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罗甲与周某于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罗乙。2006年8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罗乙由女方周某抚养男方罗甲不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罗乙由周某抚养。2010年4月,罗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罗乙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罗甲不是罗乙的生物学父亲。
罗甲以自己不是罗乙的生物学父亲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其抚养费1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与罗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他人共同生育一子罗乙,罗甲对罗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前,罗甲虽然对罗乙尽了抚养义务,但在离婚时,罗甲已分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罗乙由周某抚养,罗甲未再抚养罗乙,故罗甲要求周某给付罗乙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周某辩称离婚时罗甲就已知罗乙不是其亲生儿子的辩解理由成立,且罗甲在离婚三年后才起诉,要求周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甲的诉讼请求。
罗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周某赔偿罗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
【裁判理由】
1.在夫妻婚姻存绫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育有一私生子,且对配偶隐瞒事实真相致配偶误以为是亲生子而进行抚养义务。该过错方对配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应予以赔偿。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已经获得全部财产的,可不再对经济损失部分进行赔偿。本案中,周某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罗乙,且对配偶罗甲隐瞒了该事实,周某的过错行为一方面导致罗甲误对非亲生子罗乙尽到了抚养义务,为此遭受了经济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又必然致使罗甲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致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故应认定周某的行为已对罗甲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罗甲在离婚时已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损失实质上已得到了适当弥补。但应对罗甲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由于罗甲于2010年4月1日经过亲子鉴定后才确切知道自己不是罗乙的生物学父亲,即罗甲至此时才确知自己权利被侵害并随即提起的诉讼,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ニ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
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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