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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子女外出务工但未告知对方地址,不构成监护权侵权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因双方感情不和,且家中无人照顾子女,于外出务工期间将子女带在身边照顾,系履行监护职责。未将务工地址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无法与子女见面,不构成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李荷花与陈励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陈娟和一子陈江。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无人在家照顾子女,陈励新外出打工后便将陈娟和陈江带在身边。因为担心李荷花纠缠,陈励新没有将打工地址告诉李荷花。李荷花多方打听,仍无法找到陈励新和子女。

事荷花以陈励新侵犯其对子女的监护权为由,提起诉,请求判令陈励新交还两子女,撤销陈励新对两子女的监护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陈励新辩称:其没有损害两子女的合法权益,且没有剩夺李荷花对子女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荷花对陈励新的所有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李荷花与陈励新作为陈娟、陈江的父母,依法对两子女享有监护权。陈励新因夫妻感情不和,家中无人照顾子女,遂在外出务工期间将两子女带在身边照顾,此系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两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陈励新没有告诉李荷花其务工地址,但并非故意阻碍李荷花与两子女见面,也没有侵犯李荷花对子女的监护权。并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陈励新已经将两子女带回与李荷花见面。故李荷花提出其监护权被侵犯、请求撤销陈励新对两子女的监护权及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撒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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