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赡养协议的约定而免除
【裁判要点】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协议不具有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效力;未签订赡养协议的子女不得以他人订立有赡养协议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王九英婚内育有二子,长子孙伟、次子孙波,另有一名继女孙红。现王九英居住于养老院,且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赡养,给付赡养费。而王九英的丈夫孙守山由孙红自行赡养。王九英与孙波曾签订赡养协议,但王九英拒绝履行,孙波亦未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王九英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伟、孙波、孙红支付赡养费。
孙伟、孙红辩称:王九英与孙波签有赠与协议,故应由孙波支付赡养费。且孙红已经赡养孙守山,再无经济能力赡养王九英。
孙波辩称:赡养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伟、孙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月当给付王九英赡养费
150元;驳回王九英其他诉讼请求。
王九英不服一审判决,以孙红、孙伟、孙波均应尽赡养义务,孙红虽是继女但其对孙红已尽抚养义务;其未与孙波、孙红、孙守山签订任何赡养协议;孙红孙伟、孙波应给付医药费、欠款、采暖费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孙伟不服一审判决,以王九英与孙波曾签有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约定孙波负责王九英生活费、医疗费直至终生,王九英将房屋赠与孙波。协议签订后孙波将房屋更名,王九英已履行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王九英应由孙波赡养,其不应承担赡养费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孙红辩称:其是王九英的继女,王九英与孙波有赡养协议,由孙波负责赡养,其负责赡养父亲,其已负担父亲的赡养费用,没有能力负担王九英的赡养费用。
孙波辩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协议是其父亲怕将来王九英没人赡养才写的,并有协议补充说明,证明其父亲在世时此协议无效。其并未多得房产。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王九英居住于养老院且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赡养,给付赡养费。但是王九英给付医药费、欠款、采暖费等费用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孙红已经自行赡养王九英的丈夫孙守山,其承担的赡养费用已经超出实际应担负的赡养费用,因此孙红不应当向王九英给付赡养费。赡养义务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王九英与孙波之间曾签订赡养协议,但此协议并未免除孙伟的赡养义务。并且,子女不得因住房分配争议,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孙伟提出按赡养协议由孙波承担赡养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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