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某小区x x楼x单元x层x号住宅楼1处。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查,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所占房屋额折价款51069.20元;二、原、 被告同居期间的债务1万元(赵某8000、耿某2000元),原、被告各负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6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5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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