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法定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定继承案例

继子女有权既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又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赵某2。

一审法院查明:赵某1 系赵某与蒋某所生之女。赵某与蒋某解除婚姐关系大致发生在1952年,由于年代久远,二人离婚后对赵某1的抚养关系如何确定,已无从查找。赵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赵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手续现已无法查找。档案出版社于1985年11月1日出版了由赵某等人编著的《社会科学情报工作概论)一书。 赵某于1909年4月14日因病去世。1999 年,王某购买位于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的房屋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王某名下北京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存款若千元。王某于2012年11月11日因病去世。

【各方观点】

赵某1观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房屋的一半系赵某的遗产,赵某I对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某对当时未成年的赵某1尽到了抚养义务,赵某1对王某也履行了赡养义务。王某与赵某1形成了扶养关系,对赵某、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赵某、王某的遗产50%由赵某1继承。遗产包括:(1)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存款若千元;(2)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的房屋一套;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某承租公房-间;(3)著作《社会科学情报工作概论》的著作权。

赵某2观点:赵某1与王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诉争房产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存款是王某个人的,赵某的房产是公房,无法处理;赵某1已过继给伯父赵甲,形成了收养关系。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并提供“过继字据”佐证。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观点:赵某 1提交的个人服历表、人事档案摘抄件等均可以证明赵某与赵某1的父女关系。虽然,上述证据中赵某1填写的母亲一栏为王某,但是赵某1的履历反映其上学、工作直至退体均发生在石家庄市。由于赵某未能证明其与王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仅能与赵某2继承赵某的遗产;王某的遗产应由赵某2一人依法继承。档案出版社于1985年11月1日出版了由赵某等人编著的《社会科学情报工作概论》一书,赵某享有的著作权发生在赵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著作权的财产权益为二人共有,每人各占1/2份额,系赵某和王某的遗产。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位于安定门外大街某房屋-套,购买时间为1999 年,发生在赵某去世后,该房屋应为王某个人遗产。王某名下银行存款现有余额应为其个人遗产。对于张自忠路的承租公房一间,由于公有住房产权人并非被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1对此承租房要求继承的诉求应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观点:确定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部分或是全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赵某1与爷爷奶奶一起在石家庄生活,虽未与父亲赵某继母王某生活在一起,但从其档案材料填写的家庭成员来看一直填写王某是其母亲,且王某的档案材料也称赵某1系自己的大女儿,再结合证人证言,本院认定赵某1未参加工作时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亲赵某和继母王某,赵某1也对王某予以照料,故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就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现赵某1与继母王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赵某1有继承继母王某遗产的权利。“过继”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或变更当事人身份的法律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过继”一词的解释是:“把自己的儿子给没有儿子的兄弟、堂兄弟或亲戚做儿子;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或亲戚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将已成年的赵某1过继给赵甲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故本案中“过继字据”名为过继,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且赵某2不能证明赵甲与赵某1形成收养关系,亦不能证明赵某1与其父母关系消除,故本院亦不予认定。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赵某1、赵某2均为赵某、王某的第-顺序继承人,本院确定被继承人赵某、王某的遗产由赵某1赵某2平均继承。位于张自忠路的承租公房并非遗产,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根据上述规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遗产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遗产继承权。

亲生关系,是指通过精子卵子受孕胚胎发育分娩生育子女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生子女对生父母有遗产继承权,这是继承最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继承法最基本的规定。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都是生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生父母与他人结婚的,生父母的该配偶与本人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互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才互有继承权,否则不相互享有继承权。何为有扶养关系,继承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要认定有扶养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扶养或赡养的时间和精力物质和精神的付出来综合考量。

在父母离婚、生父母与他人再婚的情况下,必然同时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那么继子女是否有权既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维父母的遗产,又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本人一方面在生父母这里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另一方面在有扶养关系的继父那里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可见,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在继承权同题上,不相互冲突,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并不导致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失去。这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冲突,是不同的。
同样,继父母也有权既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遗产,又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兄弟姐妹有权既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遗产,又继承生兄弟姐妹的遗产。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