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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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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票有市场价值的波动,故股票部分按份额予以分割继承为宜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
被告:葛某甲、沈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葛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4月2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葛某甲及沈某某系葛某乙的父母。葛某乙于2012年1月4日死亡。双方已决诉讼的案件未涉及本案中的股票及资金余额。截至2014年6月16日,国泰君安证券葛某乙名下(客户代四33xxxx,资金账号682xx)有“S0ETF股票、浦发银行”股票up海机场”股票、“中信证券”股票、“羚锐制药”股票、“国电电力"股重“东方电气”股票、“杉杉股份”股票、“中国北年”股票、“中国建筑”股票各若干股,股票账户资金余额317224.15元。因葛某乙上述证券账户开户于婚前,故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对葛某乙名下上述证券婚前和婚后投人的资金和产生的证券份额进行了审计,司法鉴定意见书阐明,“葛某乙婚前财产总计为人民币19893.34元,婚前婚后财产总计人民币3337316.65元(股票市值按2014年7月4日收盘价计算),婚前财产占婚前、后全部财产的比例为0.6%”。“婚后葛某乙证券账户名下净投人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530002.8元”。“由于证券投资资金是一个连续运作的整体,所以我们无法单独区分葛某乙婚前资金在婚后的投资去向及投资收益”。

【各方观点】

原告曹某观点:双方已决诉讼的案件未涉及葛某乙名下的证券,请求分割继承葛某乙名下的国泰君安证券的股票共计860500股以及证券资金余额人民币3722.15元,其中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的个人财产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分割。原告认可以真菜乙的单位领取了葛某乙的工资补贴业务费等共计476.3元并同意该款的一半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被告葛某甲和沈某观点:对葛某乙名下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均没有异议。
但葛某乙名下投资股票的钱款并非完全是葛某乙个人所有,其中约200余万元的钱款系沈某某自2000年4月到2011年8月陆续借于最第乙用于合资炒股的,故要求先析出其中的部分下能分再依法进行继承、分割。曹某曾在2011年11月12日领取葛某乙单位发放的钱款49000余元,该款项未经处理,要求在本案中并处理。”

【法院裁判理由】

被继承人葛某乙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其名下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因无法单独区分葛某乙婚前资金在婚后的投资去向及投资收益,故本院从现有的股票份额及资金余额中析出0.6%的比例部分作为葛某乙的婚前财产,其余则作为葛某乙的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其中一半归原告所有,另一半则作为葛某乙的遗产由原、被告三人继承。由于股票有市场价值的波动,故股票部分本院按份额予以分割。

关于葛某乙名下的股票账户中是否存在被告主张的借款200余万元的争议,从原告提供的葛某乙名下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看,其婚后收人达730余万元,可以有充分的资金投人股市,故认定葛某乙婚后投人股市中的钱款来源于其婚后收人。被告要求扣除葛某乙名下200余万元债务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关于被告提出的葛某乙单位发放的工资、补贴、业务费等49761.83元款项,原告同意该款项一半依法继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评析】

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包括:(1)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对外经肯活动的信用基础;(2)资本结构的股份性,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股东及资金来源的广泛性;(5)股份的公开自由性,以发行股份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股份具有高度的流通性,能够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同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账目等必须向社会公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股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股权。每只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股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这种股
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官。获取经常性收人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真投资者经常性收人的主要来源。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遗产范畴,可以依法继承。自然人要进行股票交易必须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通过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和资金结算。被继承人生前在从事股票交易的,一般会同时在股票账户中遗留若干股票数额和在资金账户中遗留若干资金余额。为此,继承分割遗产时,需要同时对股票和资金进行分割。

因股票的市场价格时时处于变动之中,为此分割股票的价值就有一定困难。比如以一方继承人分得股票其他方继承人获得补偿款的方式分割股票时,如何确定股票的市值从而确定补偿款的金额,就非常困难。(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该规定同样可以被借鉴用于股票的继承分割。这时产生个问题 ,在继承案件中分得股票后,如何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如何将股票过户到自己的股票账户内?上市公司股份的变更登记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一般的股票交易均须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进行,否则即为不合规,亦无法完成股份的过户登记。针对特定事项,可以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四)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摄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因此,提交相应材料即可办理股票的过户登记。本案中,法院即对遗产股票按继承人各自份额予以了分割。继承人待判决生效后,应及时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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