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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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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可以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金甲。
被告:陈某、金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甲及被告金乙系被继承人金某之子,金某生前与其前妻赵某协议离婚,之后与被告陈某多年同居,金某于2010年月28日去世。金某于2008年6月10日订立书面遗嘱份,确定其名
下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1000股由原告金甲与被告陈某各继承50%,凭遗嘱及金某印鉴(玛瑙章)、股权证至上海银行股权科办理过户手续。金某去世后,原告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5月1日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下:金甲按遗嘱得15000 股,陈某按遗嘱得16000股,股权证书由陈某保管,按下列程序分股:第一步由双方去上海银行股权科办理过户手续后,各按遗嘱规定分得其权益;第二步若分户不成,由一方协议收购,收购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收购方支付现金给被收购方,股权转移给收购方,被收购方书面确认股权转让,并移交股权证及金某原印鉴;第三步若收购不成,等上海银行股权上市后抛售,按股权比例分配,抛售要双方一致同意,抛售前股权证及原印鉴仍由陈某保管,陈某出具书面文件给金甲,确认金甲的权益。之后,上海银行股按10送4.6的比例配送股权,截至2011年6月23日,金某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为xxxx)的股权为45260股。金甲与陈某就上述股权的分割未能达成-致意见。

【各方观点】

原告金甲观点:2011年5月,被告陈某突然搬离原住所,手机一直不接,后原告联系到陈某,要求其提供股权证等材料办理股权过户,但陈某未明确答复。原31000股由原告继承15000股,被告陈某继承16000股,超过部分由原告及被告陈某各继承50%;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等变更手续至履行完毕。

被告陈某观点:对原告所述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予以认可。金甲要求分割股权,本被告当时就表示同意。上海银行股按10送4.6的比例配送股权。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按本被告所得的16.00股在3100股中所占的比例来分割现有股权,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被告金乙未作答辩。
     
被继承人金某生前所立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金甲与被告陈某在金某去世后按照遗嘱内容协议确定了各自应得的股权,即金甲得15000股、陈某得16000股。现双方对31. 000股的分配不持异议,而对31000股按10送4.6的比例进行配送股后的其余股权分配意见不一。配送的股权系原有股权孳生之利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公司配送股权之时,金甲与陈某已经按15: 16的比例确认分割股权,则在对应的双方各自所得的15000股及16 000股之股权其础上配送的股权亦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超过31000股部分的股权由原告与陈某各继承50%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评析】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两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股东因将其所有的财产投资到公司中而享有股权。

股权,指投资人依据公司的规定,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股权的特征:(1)股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非股东不能享有股权;(2)股权产生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3)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4) 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价格,转让股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5)股权的凭证具有证券化的特点。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但也没有明文规定公司股权不能继承。根据遗产的定义,公司股权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属遗产范畴,可归人第七项其他合法财产类。本案中,法院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分配股权,即承认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带有强烈的人合性,部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这一点毋庸置疑。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非股东的一方要 =分得另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时,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发生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呢?除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此限制性规定外,一般股权继承系自动继承,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除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外,还应尊重被继承人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如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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