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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另一方继承的遗产
【引言】
刘某与孙某原为夫妻,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不久,双方又以夫妻的名义过起了同居生活。期间,孙某父亲去世,孙某继承遗产9万多元。后刘某与孙某再次发生矛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孙某所继承的其父亲的遗产。本案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另一方继承的遗产?
【案情】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近日,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同为80后的男方刘某与女方孙某原为夫妻,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不久,双方又以夫妻的名义过起了同居生活。期间,孙某的父亲去世,孙某继承了一笔遗产9万多元。后来,刘某与孙某因金钱问题再次产生矛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孙某所继承的其父亲的遗产。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刘某与孙某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而同居,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双方共有,只有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才能主张分割。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因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不应拒绝裁判。同居关系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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