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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代书人篡改遗嘱内容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XX科技学院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居民。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重字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X云祖籍系XX县开发区八里村,生前系XX集团职工。1970年张X云与李X智结婚,婚后生一子张某戊,一女张X琳,张某甲系张X云之孙。1990年8月,李X智去世。1995年12月30日,张X云与朱X店焦化厂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一份,张X云申请购买坐落在XX镇的1987年建成的面积为52.39平方米的朱X店焦化厂公有住房一套,房屋总售价14364.08元,在朱X店焦化厂给予张X云扣除旧房折旧、现住房优惠和工龄优惠后的住房标准内售房款的20%的优惠后,该房屋售价为7557.21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年××月××日,张X云与张某乙结婚,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2000年1月13日,XX县房管局为张X云登记颁发鲁潍XX改01××73号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张X云。
张某甲提供遗嘱一份,其中载明:“由于我身患胃癌,为防止去世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特立本遗嘱。1、八里庄老家由张某戊翻建,由张某戊全部继承,与他人无关。2、焦化厂房子一处,因住院期间,费用由张某戊负担,所以房子赠送给孙子张某甲,与他人没有关系。3、大山养猪场一处,由张某乙所有,与他人没有关系。4、东山李房子两处,因张某戊自己所建,由张某戊全部所有,与他人没有关系。5、妻张某乙,国家抚恤由张某乙所有,如有母亲抚恤由母亲姜某所有。6、丧葬费国家给予的,由张某戊领取,所用费用由张某戊、李红负担。7、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立遗嘱地点:XX县中医院。遗嘱人:张X云。代理人及见证人:张某丁、张某丙。见证人:田磊、翟永昌。2011年8月3日18时50分”。遗嘱上各签名处均按捺了手印。该遗嘱是八里庄村主任,张X云亲弟张某丁代笔书写,张X云之女张X琳用手机对立遗嘱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张某甲提供的该录像显示对诉争房产的处分方案是代书人张某丁提出的,对处分方案遗嘱人表示要考虑一下,并不断表达自己死后张某乙被赶走的担忧,在代书人的不断劝说和承诺张某乙有居住权后,遗嘱人要求代书人将张某乙有居住权写入遗嘱,在代书人表示已将该内容写入遗嘱的情况下,张X云没有再作出其他意思表示,而代书人实际上并未将张某乙享有居住权写进遗嘱,在最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全部内容时,相关部分却宣读如下:“大山养猪场一处,由张某乙所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焦化厂房子一处由张某乙居住,如改嫁或招他人,张某甲有权让她搬走”。
张某甲提供的遗嘱载明的四名见证人(包括代书人),仅有张某丁、张某丙在场见证,田磊、翟永昌并未在现场见证。见证人张某丁、张某丙系张X云的亲弟弟。
张某乙提供医院病程记录单一页用于证明张X云不能说出流利的话语,该病程记录单载明:2011-08-029:30孟令佰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患××情加重,呼吸困难,症状无缓解。
二审中,张某甲申请证人张某丁出庭作证称:其在录像资料中宣读的遗嘱内容系草稿,其中张某乙有权居住涉案房屋的相关内容,后经遗嘱人张X云要求,将该内容删除,但该内容仍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涉案房屋赠给张某甲的前提条件是张某甲允许张某乙一直居住该房屋。张某乙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录像资料中张某丁宣读的遗嘱,即为原审中张某甲提供的书面遗嘱。
以上事实,有村委证明、合同书、遗嘱、录像资料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张某甲是否是适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张某乙辩称张某甲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甲系本案适格当事人。第二、涉案遗嘱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的代书遗嘱由张某丁代书并签名,有另一见证人张某丙签名,张X云签字并按捺手印,注明了日期,张某乙虽辩称遗嘱人处的签名不是张X云本人所签,时间系后补充,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第三、遗嘱人张X云是否有遗嘱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系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乙提供的遗嘱前一天的病程记录上载明遗嘱人呼吸困难,但张某甲提供的录像显示遗嘱人张X云在吸氧的状态下,神志清楚,能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故认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第四、遗嘱人对诉争房产是否有处分权。本案诉争房产系遗嘱第2项所涉XX县XX焦化厂15号楼1单元101室及仓库,该诉争房产系遗嘱人张X云在与张某乙结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全款购买的房改房,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遗嘱人张X云名下,虽张某乙辩称在婚前已与张X云共同生活,亦出资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涉案房产系张X云的婚前个人财产,张X云有权处分。第五、涉案遗嘱对诉争房产的处分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录像中可以看出遗嘱人同意代书人对诉争房产处分方案的前提是张某乙享有居住权,代书人的虚假同意导致遗嘱人未再就诉争房产的处分方案明确表示反对,但代书人在遗嘱中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篡改,仅保留了对张某甲有利部分,却未把遗嘱人将涉案房产赠送给张某甲的前提条件即张某乙享有居住权写入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处分涉案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中处分涉案房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对张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甲负担。
宣判后,张某甲不服,上诉称:录像中,遗嘱人同意对诉争房产处分方案的前提是被上诉人张某乙享有居住权。对此,代书人表示同意,虽然在代书遗嘱中没有写明遗嘱人将诉争房产所有权赠送各上诉人的前提是被上诉人享有居住权,但在代书遗嘱中也没有要将被上诉人从房屋中赶走的意思表示,而是默认了被上诉人的居住权,之所以没有写明是因为被继承人随时都可能会出现意识不清醒的情况,其口述的很多内容不能一一书写,遗漏此项内容是正常的,遗漏此项内容也并不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且此代书遗嘱过程有录像作为补充。在遗嘱订立过程中,上诉人及其他继承人对被上诉人的居住权没有异议,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居住,且只要被上诉人不另嫁他人,可以一直居住。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遗嘱人张X云对涉案房产的处分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录像资料显示本案遗嘱人张X云将其个人所有的XX县XX焦化厂15号楼1单元101室及仓库,赠给其孙张某甲,同时张某甲负有在被上诉人不改嫁的情况下,允许被上诉人继续居住的义务。但比对上诉人方提交的录像资料、书面遗嘱等,书面遗嘱中并无允许被上诉人居住的内容,就两项证据不一致的原因,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系代书人疏忽导致遗漏该内容,而在庭审过程中却称代书人宣读的是遗嘱的草稿,后经遗嘱人要求将该内容删除,其前后主张明显不符,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代书人在遗嘱中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篡改,仅保留了对张某甲有利的部分,却未将张某乙享有居住权写入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处分涉案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上诉人张某甲表示在将涉案房屋确认归其所有后,只要被上诉人不改嫁,则同意其继续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意见也是遗嘱人张X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内容客观上限制了被上诉人改嫁的权利,影响了被上诉人的婚姻自由,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原审法院认定遗嘱中处分涉案房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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