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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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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可以被继承

【案情介绍】

1985年,王某阳和妻子李某秀在村里申请了宅基地,盖了4间房屋。1986年,儿子王某顺出生。王某阳嗜酒如命,每天都离不开酒,经常喝得醉醺醺的,妻子李某秀劝说也无济于事。家里原本就不宽裕,仅有的一点积蓄,也都被王某阳拿去买酒了。2009年,王某阳在同村的朋友家喝酒时,误将农药当做酒喝了,发现后被紧急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安葬完王某阳,王某顺就与母亲李某秀商量,说现在宅基地使用权很值钱,自己想继承父亲1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然后出卖给城里人,赚一笔钱,好给自己将来结婚使用,再说以后母亲李某秀养老看病也需要用钱。母亲李某秀不同意,告诉王某顺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是王某顺不相信。于是双方为此争吵起来。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体体现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中,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因此,王某顺的父亲王某阳死亡后,王某顺无权要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在实践中,当村民继承了房屋所有权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随房屋的移转而移转,但这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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