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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张某军的父亲被确诊为肺癌后,就不断吃药治疗,但一点效果也没有。父亲在与肺癌斗争了整整半年后,最终于2008年11月5日去世了。张某军和家人悲痛万分,料理了父亲的后事。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一张村民李某洪写的2万元欠条。于是张某军就拿着这张欠条向同村李某洪催要欠款。但李某洪居然说,“人死债烂!现在人已经死了,债也就没了”。李某洪要赖拒不偿还欠款。后来张某军又几次三番地要求李某洪偿还2万元欠款。李某洪被催急了,就气急败坏地说,“我承认,我是欠你父亲的钱,可我也没有欠你的钱,你凭什么问我要钱?”面对李某洪的如此无赖行径,张某军非常生气,于是将李某洪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洪偿还欠父亲的2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债权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并由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担债务构成其内容。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和不当得利债权。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张某军父亲对李某洪拥有的2万元债权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张某军可以要求李某洪偿还这2万元债权。如果李某洪拒不偿还,张某军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法院应依法支持张某军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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