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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案情介绍】

吕某建从小在农村长大,他学习刻苦勤奋,成绩很好,是村里的高考状元。大学毕业后,吕某建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他和同事秦某蕾相恋,两人感情很好。为了表达自己对秦某蕾的深深爱意,2009年3月4日,吕某建亲笔写下遭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所有财产,包括抚恤金,都归我的恋人秦某蕾所有。”后面签署了昌建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吕某建因工死亡,单位给他的父母发了8万元抚恤金。秦某蕾得知后,拿着嘱找到吕某建的父母,要求受领8万元抚恤金。吕某建的父母看到遗嘱后,没有否认,但是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的生命换来的,不能给秦某蕾。双方为此争吵起来,最后秦某蕾起诉到法院。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虽然对公民遗产的类型列举了六大类,但是列举方式难以涵盖所有类型,故第3条第七项做了兜底式规定,即遗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新的合法财产类型层出不求,此兜底式条款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规定也只列举了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这两种类型。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现实中出现许多争议。但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在对抚恤金进行分割时,应综合参考以上意见进行确定。可见,抚恤金只能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或处分。

本案中,秦某蕾既不是吕某建的直系亲属,也不是吕某建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不属于受抚恤的对象。由于吕某建的抚恤金只能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或处分。因此,吕某建生前用遗嘱将其死亡后可能得到的抚恤金赠与秦某雷,侵犯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其对抚恤金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故8万元抚恤金应当由吕某建的父母享有,秦某蕾的要求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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