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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案情介绍】
史某岗和妻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收养了女儿史某玲,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史某岗和妻子对这个女儿非常疼爱。2004年,史某玲大学毕业后,去了一家大型国有公司工作。2005年,史某玲结婚了,住在离家很远的省城。2007年,史某岗的妻子因去世。虽然史某玲经常回来看望史某岗,但是毕竟离得很远。由于没有人在生活起居等方面照顺他,史某岗的身体越来越差,经常发烧感冒,卧床不起,三天两头去医院看病打针。2010年5月8日、史某玲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了。史某岗知道此事后,死的心都有了,但最终还是挺过来了。安葬完史某玲,史某岗和史某玲的丈夫开始协商如何处理史某玲的遭产。史某玲的丈夫认为史不是史某玲的亲生父亲,无权继承遗产。自已是惟一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由自己独自继承遭产。史某岗不同意,认为自己是史某玲的养父,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自己年老多病,应该多分些遗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于是史某岗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年老多病的养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并多分养子女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史某岗收养了史某玲,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史某玲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包括养父母。故史某岗有权继承史某玲的遗产。至于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得进一步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因此,对于年老多病的养父史某岗,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适当多分。史某岗的要求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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