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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能力条件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其不尽扶养义务可少分或不分
【案情介绍】
陆某耀有四个儿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2003年,陆某耀道遇车祸,双腿做了截肢手术。妻子早就去世,现在陆某耀了,没人照顾。儿女们就协商让父亲与老大陆某泽住在一起,因为陆某泽与妻子离婚了,孩子跟了妻子,因此他一人居住,比较安静,方便照顾父亲。陆某泽很不情愿,可是很多亲戚都来做工作。于是,陆某泽只好同意了。父亲住到陆某泽家之后,陆某泽对父亲却不愿意照顾,总是推说自己身体也不好,照顾不了。另外三个儿女就凑钱请了保姆来照顾父亲。每月父亲的生活费、医药费也都是由另外三个儿女支付,陆某泽借口说自己经济负担重,得攒钱给孩子将来上大学,而不意出钱。就这样,虽然陆某耀在陆某泽家生活了7年,可这7年里,陆某耀借口自己身体不好和经济负担重,在父亲的赡养方面,既没出钱也没出力。2010年6月,陆某耀因病去世。清理陆某耀的遗产,一共有3间房屋、6万元存款和2个金手镯。陆某泽主张自己和父亲共同生活了7年,应当多分遗产。另外三个儿女不同意,认为陆某泽虽然与父亲共同生活了7年,但在生活和经济上都没有尽到扶养父亲的义务,不仅无权多分遗产,而且还要少分或者不分。双方为此争吵起来,最后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由于他们与被继承人在物质生活、劳动服务或精神慰藉等方面彼此发生着紧密的联系,所以,他们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取得较多的份额。但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陆某泽虽然与父亲陆某耀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也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却借故不尽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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