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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分得遗产
【案情介绍】
2003年,谢某岚在镇里一家旅行社工作。谢某岚有一个最好的朋友蒋某静,两人无话不谈,是多年的闺房密友。2007年冬天,蒋某静和丈夫在家里煤气中毒,双双死亡,留下了4岁的女儿夏某红。夏某红只有一个奶奶,年纪很大,没有能力抚养夏某红。于是,谢某岚就将夏某红接到了自己家。从此,谢某岚就和夏某红生活在一起,夏某红喊谢某岚“姨姨”。夏某红是谢某岚的开心果,只要看到夏某红,谢某岚即使有再多的烦恼,也都烟消云散了。谢某岚一直没有结婚,觉得自已有夏某红就够了,每月的工资和奖金全都花在了夏某红身上。对于自己的婚事,谢某岚一拖再拖,家人劝她,她也听不进去。2010年10月,谢某岚和夏某红去爬山,谢某岚不幸掉下山崖身亡。将谢某岚安葬后,清理她的遗产,一共有7万元存款。对于谢某岚的遗产,夏某红是否有权分取,谢某岚的父母和夏某红的奶奶对此意见不同,最后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构成此情况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缺乏劳动能力,如因年幼、年老或病残等无劳动能力;第二,无生活来源,指生活上既无自己的劳动收人或其他独立的经济收入,也无他人提供稳定的生活费用;第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上述三个条件的确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本案中,夏某红是未成年人,夏某红的父母去世,奶奶年纪很大,没有扶养能力,故夏某红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自2007年冬天夏某红的父母去世以来,夏某红一直与谢某岚生活在一起,夏某红主要依靠谢某岚抚养。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夏某红虽然不是继承人,但是属于依靠被继承人谢某岚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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