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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案情介绍】
仲某杰在家排行老三,他有两个姐姐。两个姐姐早已出嫁2004年,仲某杰同一起外出务工的姑娘沈某婉结婚,2005年,女儿仲某娟出生了。2008年,伸杰的父亲去世。仲某杰的母亲一人居住大孤单了,于是就搬去与仲某杰一起生活。起初,伸杰对母亲还不错,但时间长了,母亲身体又越来越差,仲某杰就嫌弃母亲了,总是找茬与母亲架,有时连饭也不给母亲吃。2009年6月,仲某杰又因为琐事与母亲争吵起来,这次吵得特别厉害,仲某杰竟然将母亲推操出门外,不让进家。母亲只好来到村里一间废弃的小屋住下。村里人都骂仲某杰没人性,可仲某杰不理睬。仲某杰的两个姐姐动说母亲去自已家,可母亲坚持不去,认为在农村就应该儿子养老。2009年10月,仲某杰和沈某婉遭遇车祸,仲某杰死亡,沈某婉重伤。2009年底,仲某杰的母亲因病去世。处理完母亲的后事,杰的两个姐姐要继承和分割母亲的遗产。这时,沈某婉提出女儿仲某娟也有权分得遗产。仲某杰的两个姐姐认为仲某杰虐待、遗弃母亲,应丧失继承权,他的女儿仲某娟自然就无权分得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仲某杰虐待母亲,并将年老多病的母亲推出家门,使母亲无家可归,只能暂时居住在废弃的小屋中,无人照顾。这属于遗弃行为,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因此,法院应当按照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仲某杰丧失继承权。但同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继承人仲某杰丧失继承权的,他的女儿仲某娟不得代位继承。但是由于他死亡,他的妻子沈某婉重伤,女儿仲某娟还未成年,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依法可适当分给遗产。但这不属于代位继承的性质,而属于酌情分得遗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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