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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虽然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并不能不影响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杨某勇78岁了,身体很好,但考虑到年岁已大,不知哪一天就走了。为了提前安排好身后事,走得放心,杨某勇决定写份遗嘱。2010年3月9日,他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家中的所有财产,包括6间瓦房、5万元存款和3条金项链全部都归小儿子杨某宝继承。三个女儿早已嫁人,属婆家人了,不再给她们留杨家的财产了。”然后杨某勇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一切安排好之后,杨某勇心无牵挂,于2010年5月去世了。安葬完父亲杨某勇后,对于如何继承父亲的产杨某宝和三个姐姐争吵起来。杨某宝的三个姐姐说,现在男女平等,父亲的遗嘱重男轻女,是无效的,四个子女应当平分父亲的遗产。杨某宝不服,认为这是父亲杨某勇生前的安排,应当尊重老人的遗愿,按照遗嘱的内容由自已一人继承遗产。双方争吵不休,最后杨某宝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重男轻女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杨某勇有权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小儿子一人继承。虽然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该规定侧重于指在继承的过程当中,不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但并不影响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
本案中,杨某勇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一人,没有给三个女儿留遗产,虽然重男轻女,但这是遗嘱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行为的体现,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应当尊重并予以保护。同时,《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杨某勇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并签署了自己的姓名,注明了年、月、日,这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杨某宝有权按照父亲的遗嘱独自继承遗产,三个姐姐的反对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杨某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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