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赠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赠案例
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案情介绍】
柴某芳从小家里很穷,她没有上过学,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姓名。2009年8月,柴某芳得了重病,卧床不起。8月9日中午,她让孙子去叫邻居的好朋友包某艳来家里有事。包某艳当时正在自己家和前来催债的王某克商议还钱的事情。听说病重的柴某芳叫自己有事,赶紧领着自己12岁的孙子和王某克一起来到柴某芳家。柴某芳身体很弱,没法坐起来,声音非常小,包某艳得奏近了才能听清柴某芳说的是什么。柴某芳示意包某艳帮助自己写一份遗嘱,柴某芳一边说,包某艳一边写,遗嘱的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房屋留给我的儿子。我的存款4万元,其中3万元留给我的女儿,另外1万元留给我多年的好朋友包某艳。”包某艳写完后,又给柴某芳念了一遍,然后让柴某芳签署了姓名,自己也签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包某艳看到王某克和孙子也在旁边,就让他们也签署了姓名。2010年3月,柴某芳因病去世。柴某芳的家人将柴某芳安葬后,包某艳来到柴某芳家,要求按照遗受领1万元存。柴某芳的家人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于是包某艳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遗嘱见证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目,井由代书人、共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主要考虑到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辨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故不能作见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受遗赠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见证人难以保证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法律之所以规定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其与遗嘱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难以保证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柴某芳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包某艳属于受遗赠人,依法不能作为见证人。包某艳的孙子只有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包某艳的债权人王某克是受遗赠入的债权人,依法属于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故柴某芳的代书遗嘱的上述三个见证人依法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柴某芳的代书遗嘱无效,包某艳无权按照遗嘱受领1万元赠,法院不应当支持包某艳的诉讼请求。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遗赠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受遗赠人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界定
下一篇: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履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可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