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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公民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同居人有权受领遗赠
【案情介绍】
徐某东从18岁起就一直在外务工,转眼间徐某东已经25岁了。眼看着村里同龄人的孩子都满地跑了,徐某东还拖着不结婚。父母实在等不及了,就给徐某东订了门亲事,连婚房都准备好了。通着徐某东回家成婚,徐某东不愿意,他的母亲就寻死觅活的。徐某东没有办法,只好根据家入的安排,于1998年5月1日和同村的姑娘珍某结婚了。婚后不久邹珍某就怀孕了。徐某东找借口就又出去打工了。一年后,儿子徐某宝出生后,徐某东回来后,在家呆了不到一个月,就又走了。以后每年徐某东就只有过春节时才回家。2008年,徐某东在一家餐馆做厨师,与服务员于某莲发生了感情两人很快就同居了。2009年,于某莲生下一个女孩,取名徐某茜。2010年4月8日,徐某东遭遇车祸住院。在弥留之际,他意识非常清醒,让人拿来纸和笔,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在乡下的房屋归邹珍某所有。我的存款10万元归于某莲所有。”过了几天,徐某东去世了。于某莲安葬了徐某东。邹珍某知道消息后,带着儿子来找于某莲要人,骂于某莲害死了自己的丈夫,还问于某莲要丈夫徐某东的10万元存款。于某莲不同意,于是邹珍某就将于某莲告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同居人是否有权受领遗赠。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徐某东立下遗嘱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属于公民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使。于某莲与徐某东同居并生下女儿,但这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于某莲不是徐某东的妻子,依法不是徐某东的法定继承人。徐某东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存款10万元赠送给于某莲,属于上述规定中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情形,属于合法行为,是公民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的表现。因此,于某莲有权要求按照徐某东的遗嘱受领10万元存款。邹珍某的要求不合法,她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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