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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将房产遗赠“小三” 法院判定老人遗嘱无效

年过七旬的王老先生去世前,将房产留给了“小三”,理由是他患病多年来都是她悉心照顾的。这位小三还提出,老人遗赠的是自己的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任何照顾他的人。但老人的妻儿认为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无效,而且他们并非不照顾老人,只因王老先生长期与他人同居,并未告知生病之事。那么,看在小三多年照顾的份儿上,这份赠房医嘱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案情】

丈夫病逝 妻儿被小三告上法庭

据李琳老太称,自己和王宣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王鑫。多年前,夫妻二人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约定由李琳全职在家照顾孩子,王宣在外负责赚钱。因为儿子在海淀区上学,所以夫妻二人在附近买了房子。但是王宣和朋友合伙开的公司在通州,他就在公司附近自己租房住。起初他每周末回家,可后来就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归,仅逢年过节或特殊情况偶尔回来。前年,李老太和儿子突然得知王老先生病逝,随后就被一女子告上法庭,对方持王老先生的遗嘱要求继承其房产,也就是李老太母子的现住房。

这女子名叫江冬,李老太在丈夫去世前住院期间见过她。

前年王老先生未像往年一样回家过年,李老太打电话才知丈夫住院了,便叫上儿子一起去医院照看。在病房里却见一个四十来岁的女子在照顾王老先生,两人有说有笑。王老先生向妻子介绍,照顾他的女子是他的同事。李老太虽觉有些奇怪,但担心丈夫的病情,就没多问。

后来母子俩询问其病情时,主治医生告知王老先生是癌症晚期,住院已快半年,他“妻子”一直悉心照顾。李老太这才知道丈夫跟比自己小三十来岁的女人好了。儿子王鑫气得闯入病房准备打那女人,被母亲拦住。王老先生承认自己和那女子江冬已住在一起十几年。李老太母子气愤离去,再没去医院探望。

还没到半个月王老先生就病逝了,李老太母子虽怨恨他婚内出轨,却也正为他去世伤心,没想到竟被告到法院,江冬要求继承王老先生的遗产。“我丈夫在外做生意多年,谁知道还有多少存款?都去了哪儿?现在那女人倒来讨房子!”李老太忿忿不平地说。

【回顾】

小三多年照料 老人死前赠房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江冬称,十余年前王老先生因常年工作劳累,被检查出患了癌症早期。在一年多的治疗期内,她任劳任怨地照顾王老先生。他出院后,江冬常常炖汤给他养胃,对他的日常照顾无微不至。2009年王老先生癌症复发,她多日不眠不休,悉心照顾。而其间李老太和她儿子从未到医院照顾过。

去世前,王老先生曾提到见儿子王鑫已是成年大小伙子,而江冬一个女人又没孩子,如果自己死了,江冬会受欺负,而江冬这么多年来对自己照顾得无微不至,他就想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她。于是,他让江冬找来两个朋友,留下一份代书遗嘱:“江冬用心照顾十多年,因此我死后,将我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江冬。”

【庭审】

小三出庭说出实情 法院认定属婚外同居关系

李老太母子得知江冬与王老先生因工作关系认识后,一起同居在王老先生租的房子里。但案件审理之初,江冬不出庭,其代理人只称她多年来一直照顾王老先生,而否认两人非法同居。

律师认为,如果江冬不出庭,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这两人是情人关系。他接受李老太母子委托后,反复查看江冬的证据,在王老先生让朋友代书遗嘱的视频中听到一个女人的声音,李老太母子确认这正是江冬。由此律师认为,王老先生将财产留给江冬的行为属于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江冬在王老先生死亡后3个月起诉,已过了诉讼时效。

就此江冬的代理人解释,王老先生立遗嘱时,江冬并不在场,她是在诉前一个月才知道王老先生立遗嘱的,所以没过诉讼时效。李松律师提出王老先生立遗嘱时,江冬就在现场,遗嘱视频中有她的声音,借此申请让江冬出庭。法院同意,要求原告本人出庭说明情况。

江冬到庭被法官追问后,说出了实情。她和王老先生共同居住在王老先生的租住房内,由王老先生付房租,但两人是朋友关系,各住一间屋。被问到王老先生住院病例档案中记载其配偶是“江冬”一事,江冬解释是为了方便照顾王老先生,王老先生跟医生、病友说他俩是夫妻,但她本人没说过。

律师认为,医生对病人的了解不仅限于病情,还包括家属状况,朝夕相处的病友之间也对彼此有一定了解。若按江冬所述是单纯朋友关系,不足以造成众人一致判断二人为夫妻关系。而且王老先生在有妻子的情况下,与异性长期共同生活,有违世情常理。

最终,根据各方所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王老先生和江冬已形成婚外同居关系。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江冬明知王老先生已婚,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十多年,还可能构成重婚罪而被追究刑责。

【反驳】

遗嘱虽真实 但违反公序良俗应无效

江冬认为不管自己和王老先生是什么关系,她常年照顾王老先生,他多次病情紧急时,都是她在其身边照料,而李老太母子从来不闻不问。王老先生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遗嘱真实,还有录音,法院应尊重他本人的意思,把其财产判归她所有。

对此律师认为,虽然王老先生的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法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王老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江冬发生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不仅破坏了合法婚姻,伤害了家庭,也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及道德观念。王老先生通过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赠予江冬,是基于其婚外同居关系而做出的补偿,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该遗嘱应属无效。

【判决】

若非小三 对老人扶养较多可分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江冬也提到:“就算没有这份遗嘱,我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就应适当分得遗产,多分遗产。而王老先生的妻儿常年不照顾他,已构成遗弃,不该分得遗产。”

如果是江冬和王老先生只是普通朋友,这么多年来她悉心照顾老人,虽非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可以依法主张适当分得遗产的。但由于两人属婚外同居关系,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江冬不能以此来主张分得遗产。

另外,根据《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弃是指继承人都没有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来源及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王老先生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只有逢年过节或特殊情况偶尔回来,生病也是因由江冬照顾,而不敢告知妻儿。得知他住院后,其妻儿赶去照顾,并没有拒不履行义务,所以不构成遗弃。

最终,法院认为王老先生的遗嘱无效,从而驳回江冬的起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