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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不负清偿责任

【案情介绍】

从2005年起,高某松的身体就开始出现问题,三天两头住院2009年,高某松的心脏出现问题,去医院做了手术。起初手术比较成功,可随后几天,病情突然恶化,最终医治无效死亡。高某松去世后,高某松的三个儿子继承了高某松的遗产。高某松看病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亲戚朋友很多钱,最后剩下的遗产只有8间房屋。高某松的大儿子主张将房子卖掉,三个人平分房款。其他两个儿子都同意这个建议。经人介绍,房子卖给了同村村民李达,获得房款12万元,每个儿子应当分得4万元。但高某松的债权人知道后,纷纷上门讨债。三个儿子计算了一下欠款总额,居然达到了15万元。用房款12万元偿还债务后,还有3万元欠款。三个儿子都不愿意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钱来偿还,可债权人说:“父债子还。现在你父亲死亡了,作为儿子,你们就有义务替他偿还债务。”双方为此争吵起来,互不相让,最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间题是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此条款是关于限定继承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换而言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本案中,高某松的三个儿子继承了父亲8间房屋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现在8间房屋出售后的实际价值为12万元,高某松所欠债务为15万元,则三个儿子作为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12万元为限。对于超过12万元的部分,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但是若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对此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欠款3万元,高某松的三个儿子可以自由选择偿还或不偿还,对此并没有必须偿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债权人的主张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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