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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被告知弟弟状告哥哥侵害祭奠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引言】
父母随哥哥定居国外后因病去世,哥哥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身在国内的弟弟。弟弟认为哥哥的行为导致他没能参加父母的葬礼,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哥哥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这笔赔偿金该不该支付呢?
【案情简介】
小祥与小庆是两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小祥出国,定居澳大利亚。2013年3月,兄弟俩的父亲在澳大利亚因病去世。母亲对小祥说,由她通知小庆来参加葬礼,但后来母亲给小庆打了多个电话都没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庆与小祥见面时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亲因病也在澳大利亚去世了。母亲去世后,小祥觉得父母在国内时,小庆和父母关系就不好,加上父亲去世母亲没有联系上小庆、他也没能来参加葬礼的事情,小祥认为他没有必要再告诉小庆母亲去世的消息。
但这件事让小庆很生气。他认为由于小祥没有及时通知,造成他没能见上父母最后一面,丧葬事宜也未能参加,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兄弟二人协商未果,小庆便将小祥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父母去世后,小祥未能及时通知小庆,使小庆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留下了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对此小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小祥需对小庆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小祥不服,上诉至XX一中院。
小祥认为,根据家里习俗,丈夫的丧事应由配偶主办,父亲后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亲属参加均由母亲决定,母亲联系不上小庆参加父亲的葬礼,自己没有责任。此外,小庆占用父母在国内的房子,跟父母关系不好,十几年来不孝敬父母,也没有亲属资格参加父母的葬礼祭奠活动,所以没必要通知他母亲去世的消息。
XX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基于祭奠权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虽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但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其次,小祥与小庆是兄弟关系,由于父母长期随长子小祥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亚,小祥应及时告知小庆有关父母去世及后续的丧葬事宜,便于小庆参与祭奠。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父亲去世时,因小庆不接听母亲的电话而未能及时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此事不应过于指责小祥;但母亲去世时小祥确实未通知小庆,导致小庆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小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给小庆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据此,一审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做处理恰当,但判定小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3000元。
综上,XX一中院遂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改判小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通过祭奠的行为,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利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如果自然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故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归入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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