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妻子早逝,两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去年以来,李大爷的身体渐衰,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老王照料,去年5月,李大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老王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悄悄留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一幢房屋留给老王。李大爷去世后,其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此遗嘱,老王知道后,思想上有顾虑一直没有表态。两个月后,李大爷两个子女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老王知道后找到李大爷子女,要求分得一部分房款,其要求是否应获得支持?
本案涉及遗赠的有关法律问题。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得以生效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遗赠人所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首先,在立遗嘱时,遗赠人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继承法对每一种遗嘱都规定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遗嘱才能生效。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则须先将此必要份额保留后,剩余部分再进行遗赠。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以遗赠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为准。
3.受遗赠人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之人。遗赠有着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人、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被撤销的,遗赠均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被继承人死亡时母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遗赠,但出生时是死体的,则遗赠自始无效。
4.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遗赠可以执行。如果遗赠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则此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即自动丧失受遗赠权。
6.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须在清偿债务后才可执行遗赠。在清偿完被继承人债务后,如果还有遗产的,则对剩余部分执行遗赠;如果没有剩余遗产的,则遗赠不能执行,受遗赠人的权利也就消灭。
本案中,李大爷以遗嘱方式将房产赠予老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但老王没能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其已丧失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李大爷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子女继承,老王无权要求分得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