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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可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引言】

2012年8月27日,吕某云向王某借款300万元。2014年8月,吕某云因病去世。2016年8月25日,王某向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云的法定继承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吕某云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那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即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吕某1
被告:吕某2
被告:吕某3
 
王某起诉称,2012年8月27日,吕某云向王某借款300万元。2014年8月,吕某云因病去世。王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吕某云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320000元及2016年8月29日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XX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从王某提供的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明可以证明其居住地为XX市XXXX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XX市XXXX区,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作出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驳回吕某1、吕某2、吕某3管辖权异议申请。吕某1、吕某2、吕某3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中级人民法院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民再18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和XXXX区人民法院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XX区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王某在本案诉讼中查明原列为被告的张夕玉并非吕某云配偶,故申请撤回对张夕玉的诉讼,追加张某为被告。在人民法院追加张某为被告后,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XXXX区人民法院民初1645号之四民事裁定,驳回张某管辖权异议申请。张某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XX中级人民法院民辖终21号之三民事裁定,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民初1645号之四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XX区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XX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吕某云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张某而言,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吕某1、吕某2、吕某3而言,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据此,两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王某选择向XXXX区人民法院起诉借贷纠纷,XX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径行变更案由,并将案件移送XX区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且不符合王某本意。经与XX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在受理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与王某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吕某云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王某并未直接起诉吕某云,而是将吕某云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王某起诉要求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于XX市XXXX区,故XXXX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王某选择向该院起诉的情况下,XXXX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XX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XX区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应当由XX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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