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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件简介】
周某某的父母和丈夫多年前去世,周某某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即周甲、周乙)和一个女儿(周丙)。两个儿子分别结婚后,约定每月轮流接母亲到自己家一起生活,照顾母亲生活起居。2012年7月12日,周乙因车祸去世,其子尚未成年。但周乙的妻子仍然按照原来的约定,把周某某接到自己家生活,多次支付周某某住院费用。周丙嫁到外地后,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但平时与父母基本没有来往。
2018年8月21日,周某某因病死亡,留下房屋两套。周甲、周丙、周乙的妻子和儿子以及周某某的哥哥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法定继承有先后顺序吗?
答: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某的父母、丈夫均早于其去世,其与丈夫生育子女3人,系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周某某的哥哥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问: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剥夺继承权吗?
答: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在本案中,周丙自嫁到外地后,平时与父母基本没有来往,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履行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可以剥夺周丙的继承权。
问: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处理?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本案周乙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先于被继承人周某某去世,其继承份额由其儿子代位继承。需要提醒的是,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从代位继承人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
问: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吗?
答:丧偶儿媳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看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一是要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二要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三是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本案中,从2012年7月12日周乙去世后,周乙的妻子仍然按照原来的约定,把周某某接到自己家生活,多次支付周某某住院费用,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作为丧偶儿媳,履行了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的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周乙的妻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周某某遗产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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