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生前收藏了一幅较有价值的字画,并当着儿子的面,立下自书遗嘱:自己去世后,字画归侄子所有;房子和6万元存款等财产归儿子。遗嘱的执行人是吴先生的好友王某。吴先生去世后,王某当众宣读了遗嘱。吴先生的侄子因在国外讲学没有参加葬礼,4个月后回国才知道吴先生的遗嘱。于是,吴先生的侄子要求吴先生的儿子交付字画。吴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去世已超过两个月,吴先生的侄子对接受字画没有表示,其行为已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因此,拒绝了吴先生的侄子的要求。吴先生的侄子是否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王某作为遗嘱执行人宣读遗嘱时,侄子不在场,吴先生的侄子对吴先生的遗赠内容不知情。当吴先生的侄子知道遗赠财产的情况后,当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而吴先生的儿子以父亲已去世超过两个月,吴先生的侄子没有表示就相当于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是对法律的误解。所以,吴先生的侄子没有超过接受遗赠的时效,他有权利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