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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梁某予是孟某武的妻子,孟某会是孟某武的女儿。2007年,孟某武取得某手机号使用权。2008年梁某予与孟某武登记结婚。2010年孟某武死亡。此后,梁某予与孟某会就该手机号的使用权由谁继承发生争议。法院查明,孟某会已成年,未与孟某武同住,在孟某武去世后将手机号过户至其名下,但该手机号一直处于停机状态。本案中,该手机号使用权能否被继承?如果可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手机号由谁继承?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生前取得手机卡号的使用权,在其去世后,该SIM卡的使用权是其个人遗产。在法定继承中,法院考虑案涉卡号有关的社会关系,以有利于生活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等方面确定该号码使用权的归属。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予,女
被告:孟某会,女
法院查明:原告梁某予与被继承人孟某武系夫妻关系,被告孟某会为孟某武女儿。2007年12月4日,孟某武取得137XXXXX777手机号使用权。2008年2月13日原告梁某予与孟某武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9日孟某武死亡。2011年1月15日,被告孟某会通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将137XXXXX777手机号过户到自己名下。原告认为案涉的手机号是被继承人孟某武的遗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将案涉的手机号过户到孟某会名下侵犯了原告梁某予的权利,于2013年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被告孟某会订立的关于137XXXXX777SIM卡的电信服务合同无效,此案已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判决中认为137XXXXX777SIM卡是孟某武生前取得的财产,在其去世后该SIM卡变成遗产,在没有确定由谁继承之前,该SIM卡的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孟某会、梁某予都有取得该SIM卡使用权的可能,而确定该卡的使用权只能在继承纠纷中解决。据此,原告梁某予向本院起诉孟某会要求对该SIM卡进行析产继承。
另查,被继承人孟某武的母亲已于50多年前去世,父亲于2006年8月27日去世。原告梁某予与被告孟某会是孟某武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本案诉争的手机号使用权外,孟某武的其他遗产已经通过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13700077777SIM卡使用权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137XXXXX777手机卡号使用权的价值为20万元。
【审判】
公民有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孟某武生前取得137XXXXX777手机卡号的使用权,在其去世后,137XXXXX777SIM卡的使用权是其个人遗产。孟某武去世后,因未留有遗嘱,故应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梁某予及孟某会对该号码进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孟某武于2008年2月13日与原告登记结婚,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已成年,在被继承人生前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与该卡号有关的社会关系应是与原告联系更为紧密。此外,被告将涉案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在原告起诉期间,本院一直通过该号联系被告,但均是停机状态,由此可见,在案涉SIM卡过户到被告孟某会名下后,被告对该号码并未充分利用。综上,从有利于生活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方面考虑,该号码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更为合理,由原告将案涉SIM卡的价值20万元的一半即10万元支付给被告孟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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