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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不得仅保留其分红权等财产性权益
司法观点:在公司章程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不得仅保留其分红权等财产性权益,而剥夺其参与股东会决议等人身性权益。继承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的记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知识点:
1、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身份?
2、继承人能否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3、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身份如何被继承?
4、公司以决议方式拒绝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的可能导致决议无效
5、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身份的继承作出特殊规定
6、股东通过遗嘱确定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4日,股东邱某持股5%,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已全部出资到位。
2012年4月5日,邱某死亡。邱某的法定继承人除邱甲外均放弃对邱某遗产的继承。2013年4月16日,工商管理局对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事项等进行变更登记。但A公司未予改正。
2016年2月,邱某的法定继承人邱甲将A公司、A公司的股东邓某、滕某、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变更股东登记。庭审中,A公司和袁某诉称,邱某并非真实股东,其未支付股权对价,仅为代持股,且邱甲并不必然能继承邱某的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本案中,邱某死亡,其在A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鉴于其余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邱某遗产的继承,则邱甲为继承邱某在A公司股东资格的唯一人选。对此,A公司的股东邓某、滕某均无异议。
A公司及股东袁某则以邱某系代持股为由,提出抗辩。暂不论其提供的书证材料形式上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原广州通支办几次确认,相关作价增资的光缆等实物产权已变更为股东所有,A公司亦召开股东会议,对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产权比例形成决议,并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登记变更的要件,故邱甲除应继承股东资格外,还依法应当继承相应股份。A公司及袁毅以代持股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采信。
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于邱某名下的5%股份变更记载于邱甲名下,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提出邱某并非公司真实股东,仅为代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以及A公司拒绝将邱甲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
A公司关于邱某系代广州军区或者鑫汇隆公司持股一节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印证。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A公司的工商备案资料中几次出现原广州通支办确认的文件,表明公司的相关实物产权已变更为股东所有。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亦明确了各股东的产权、增资、持股比例。
此外,二审中,本院亦给予了一定期间,允许A公司就其所称,各股东系代广州军区持股一节再行搜集证据,包括并不限于广州军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但其仍未能提供证据。基于此,本院对于A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至于邱甲继承其父亲邱某的股东资格一节,因我国《公司法》具有明文规定,合法有据,故可支持。A公司此节理由亦不成立。基于此,一审认定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身份?
股东是一个集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为一体的身份。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身份中的财产性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实践中,很多公司也是同意合法继承人继承分红权等权益的。但是,股东的人身性权益能否被继承,在理论中存在很多争议,实践中很多公司也都不同意继承人行使人身性权益,例如参与股东会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将股东身份进行割裂,而且规定财产性权益和人身性权益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都能被合法继承。因此,实践中很多公司仅允许继承人享有分红权,而剥夺其参与股东会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2、继承人能否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前文已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的。自继承之日起,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都发生了事实变更,公司应当及时变更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以及工商登记。
如果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可对公司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合法继承人也可以将公司作为被告,诉请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本案中邱甲作为邱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本诉讼要求A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身份如何被继承?
如果继承人仅有一人,则由该自然人直接继承股东身份即可。如果存在多名合法继承人,且各继承人均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股东身份如何被继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按多名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来处理。因为共有股东资格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困难,例如如何进行工商登记,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等,不仅会给公司造成麻烦,也容易在各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公司应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来认定持股比例,并将各继承人分别登记为股东。需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如果继承之后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则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等特殊处理,保证人数不超过法定上限。
【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以决议方式拒绝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的可能导致决议无效
很多公司认为只要形成股东会决议,就可以决议为由拒绝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并不能成为行为合法的依据。股东会决议的确能体现公司意志,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行为已经过集体决策、合法合理的依据,但前提是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决议无效,也就不能成为公司行为合法的依据。
如果在公司章程未做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拒绝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这样的决议会因为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公司也不得根据决议而拒绝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2、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身份的继承作出特殊规定
前文已述,原则上股东身份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作出特殊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身份不得被继承,则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股东资格。本案中A公司的章程并未对继承问题作出特殊规定,因此邱甲有权主张继承邱某的股东资格,A公司不得拒绝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
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承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能否被继承、如果不能被继承的话股权如何处置、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继承等。
3、股东通过遗嘱确定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前文讨论的所有继承问题都是基于法定继承的前提。如果股东已订立有效遗嘱,则可按照股东的遗嘱执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建议股东订立遗嘱明确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尤其是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尽量合理分配资产,让其中一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继承人和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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