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共有物分割案例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金X(曾用名张X),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武XX,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
原告金X(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武XX(以下简称姓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武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X诉称:我的父亲张X和于2012年4月10日去世,武XX是张X和再婚妻子。张X和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道庙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经法院判决,我和武XX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武XX私自更换门锁,至今不让我进入房屋,且涉案房屋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不能再购房,结婚之事一拖再拖,故我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由我获得该房屋所有权,我给付武XX房屋折价款。
武XX辩称:双方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金X曾多次到涉案房屋砸门换锁。我没有其他住房,故不同意金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X和与武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金X系张X和与前妻所生之子。2012年4月10日,张X和死亡。
涉案房屋系张X和生前购置,房屋建筑面积42.77平方米。2012年,金X将武XX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张X和的遗产。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X与武XX对涉案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2013年6月17日,该判决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3年7月1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金X、武XX名下,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
现金X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庭审中,经金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意见为涉案房屋于2014年3月20日的房地产价值为155.85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可以确认,金X与武XX对涉案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现金X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金X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武XX相应折价款的请求合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道庙XXXX号的房屋归原告金X所有。
二、原告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武XX房屋折价款七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3元,由原告金X负担4706.50元(其中262元已交纳,另444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武XX负担470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评估费5100元,由原告金X负担2550元(已交纳),由被告武XX负担2550元(原告金X已交纳,被告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金X)。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财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时,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对其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篇: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