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父母的遗产留给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但现实中,也有那么一些老人,他们有儿有女,却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用身后交付财产作为交换,让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这究竟是出于现实的无奈,还是道义的回馈?遗赠扶养这一弥补“无儿防老”家庭缺陷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了一种“另类”的养老方案。
【遗赠抚养案1】
子女三人不在身边 遗赠侄媳安度晚年
李老太太和老伴儿有3个儿女,但平时都不在身边。从十多年前开始,就是侄子媳妇刘女士一直住在老人家里,照顾二老生活。没过几年,李老太太的老伴儿去世了,快90岁的李老太太身子骨也大不如前,日常生活起居就更仰仗刘女士。
因为一次意外,李老太太把腿摔折了,女儿的意思是让母亲住养老院,可老太太死活不愿意,就想在家里,继续让侄媳妇照顾自己。
为了确保自己晚年有人照料,也给侄媳妇一个交代,李老太太与侄媳妇签订了一纸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还在老伴儿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的40%产权赠与刘女士。刘女士的义务是要继续细心照顾李老太太的生活,并负责其送终安葬。不仅如此,李老太太还签下委托书,授权刘女士在其去世后代其分割房产。
签订协议当天,刘女士找来两个证明人做见证,还录了像。刘女士、李老太太和两个证明人坐在一张桌子前,四人轮流在一纸文件上签名。期间,见证人询问李老太太,委托书和协议是不是她自愿的,李老太太很肯定。协议签订之后,李老太太甚至把家里的房产证都交给刘女士保管。
李老太太在刘女士的照料下,最终走完了自己的暮年。虽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老人去世后,麻烦事还是来了。写好三个儿女操办了老人的后事,并很快做了继承公证,由长子王先生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由于房产证在刘女士手中,王先生瞒着刘女士又补办了一个房产证,拿着继承公证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眼瞅着协议就要打水漂,刘女士将王先生兄妹三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在诉讼中,兄妹三人对签订协议是否是母亲的真实意思提出质疑。他们表示,刘女士自己还拿低保呢,根本没有能力扶养李老太太。老人的丧事也是他们兄妹三人操办的,他们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刘女士则没有履行义务。
最终,由于两名见证人都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老人签署协议时意识清楚,和现场录像也能对应,法院确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此外,法院认为,刘女士多年来一直履行了对李老太太的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安葬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因此刘女士基本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王先生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有40%的份额归刘女士所有。
【遗赠抚养案2】
与养女关系恶化 财产遗赠给侄子
赵老爷子和妻子有个养女赵丽。几年前,老伴儿去世,赵老爷子沉浸在丧妻的悲痛之中,赵丽却从家中拿走了户口本、房产证,以防财产旁落。赵老爷子为此很是生气,闹着要去派出所报案,到法院打官司,父女二人的关系就此恶化。赵老爷子不再指望赵丽赡养,便与自己的侄子赵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赵明承担老人的医疗、饮食、出行、殡葬等生养死葬费用。赵老爷子去世后,由赵明享受他所有的房产及存款。
几年后,赵老爷子因病住院,很快过世。赵丽在没通知任何亲属的情况下匆匆将父亲的遗体火化。赵刚去医院探望时才得知消息,连叔叔最后一眼也没看到。
随后,赵刚和赵丽为了老人的遗产打上法院。庭审中,赵丽手持一份赵老爷子自己写的遗嘱,将家中一切财产都留给女儿赵丽。而写下这份遗嘱的时间就在赵老爷子和赵明签订协议之后不久。
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财产给侄子,遗嘱却写明给女儿,两份截然不同的文件到底以哪个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赵老爷子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应按照协议处理。赵明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赵老爷子的房产和存款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归赵明所有,赵丽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遗赠与抚养案3】
侄子一直照顾老人 但协议签订出毛病
虽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很高,但如果签订协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扶养人的权益也难得到保障。
冯老先生和妻子姜老太是一对再婚夫妻,各自带着自己的孩子组成家庭。几年前,姜老太被确认为智力残疾,此后,她便由自己的子女接走照顾。而冯老先生独自居住,四个亲生儿子不在身边,他的日常饮食只好依靠侄子冯先生夫妇料理,冯老先生两次生病住院,也都是侄子夫妇照顾。
两年前,冯老先生因癌症住院手术,时日无多。侄子冯先生聘请了两名律师起草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律师在ICU病房内向冯老先生宣读一些内容并全程录像。协议中约定冯老先生夫妇的两套房产及几十万元存款中属于他自己的部分都留给侄子。
半个月后,冯老先生去世。随后侄子冯先生与叔叔的子女们就遗产继承问题打起官司。虽然侄子一直照顾老人是事实,但恰恰就是签订协议的过程出了毛病。签订协议的录像中显示,律师宣读协议时告诉老人如果认可事实就点头示意,老人当时插着呼吸机,根本无法言语。而且在宣读过程中,老人还睡了过去,被叫醒后才继续宣读。最后,是律师代老人签了字,老人的手印也是别人扶着在相应位置上按的。
法院认为,见证人宣读协议的过程中,冯老先生的状态无法使他人明确辨识其神志清醒,订立协议是其真实意思。仅通过点头的动作并不能确认是老人对宣读的内容表示认可。即使老人有不同意见,受限于当时条件也无法表达或补充。捺印的行为也并非其主动做出的,因此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判定协议有效。
不过,法院也特别指出,冯老先生亲生的4个儿子以及抚养过的2个继子女,在其住院期间都没有进行过探望,甚至在其去世一段时间都不知道消息,也没有安排、参加其丧葬过程。作为老人的侄子,冯先生确实对其进行了照顾,在其去世后安排了丧葬事宜,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对老人的遗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