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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代管人对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清理的义务,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张X昌
被告:沈X珍。
被告:徐X琴。
原告张X昌与被告沈X珍、徐X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沈X珍,被告徐X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张X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X珍承担夫妻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原告借款125000元,被告徐X琴在徐X林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9月1日,徐X林向原告借得现金125000元,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后原告多次上门讨要,徐X林也是一直答应要还钱的,出于情面原告一直未提起诉讼。徐X林在2019年2月18号突然死亡。徐X林与被告沈X珍是夫妻关系,她对徐X林的借款知情且认可,借条上面的字也是她写的,理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原告和沈X珍是楼上下邻居,沈X珍离婚后和徐X林结婚,我才认识徐X林。后来徐X林、我、还有两个案外人我们四个人合开网吧,网吧生意不行,我们就把网吧转让了。我让徐X林把卖网吧分的钱带过来给我,他说把我这个钱借给一个做房屋装修的王宾(音),钱借一年。2003年徐X林第一次写了借条,金额125000元,是沈X珍、徐X林写的,当时写了一个归还日期2年,我怕时间失效,2005年我找到他后让他重写了一份,不写归还日期,就写了借款日期。这张借条上面的字都是沈X珍写的,徐X林签名,写借条时就我们三人在场。当时他们两人还没结婚,沈X珍不肯签名。
被告沈X珍辩称:我和徐X林是2018年6月5日结婚,我们没有孩子,徐X林的父母已经去世,徐X林没有遗产,我放弃对徐X林遗产继承;我对徐X林2005年这笔借款不清楚,借条上的字是我写的,签名是徐X林写的,当时徐X林对125000元没有异议。2003年的借条上我有没有签字我不记得了。
被告徐X琴辩称:我的母亲和父亲徐X林早于1985年离婚,离婚后我随母亲生活,抚养权归母亲;徐X林在与沈X珍结婚前,没有别的子女,他的父母已经去世,现在继承人只有本案的两被告;我对父亲接触不多,对他的债务并不知情,对父亲的财产也不知情,在父亲去世后未继承到任何遗产,同时放弃对父亲徐X林的遗产继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户表、结婚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9月1日,徐X林向张X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X昌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借款人:徐X林,2005.9.1。”当时沈X珍也在场,借条上方的字均为其书写,由徐X林签名。
另查明,徐X林(曾用名徐M林,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19年2月18日死亡。徐X林的父母已去世,徐X林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徐X琴,离婚后于2018年6月5日与沈X珍结婚,两被告为徐X林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张X昌陈述徐X林一直未归还本息,因其死亡故诉至法院。徐X林生前的户口所在地XX市姑苏区,该房屋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现沈X珍户口登记于该房屋处。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X林向张X昌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沈X珍承担夫妻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原告借款125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沈X珍在借款时尚未和徐X林结婚,且未在借条中签字确认承担债务,原告仅以被告沈X珍对借款知情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X珍、徐X琴系徐X林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均表示放弃对张X勐的遗产继承,本院认为,被告徐X琴的父母早年离异且徐X琴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徐X林在世时和被告沈X珍共同居住生活,其为徐X林遗产最适格的财产代管人,对徐X林的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徐X林结欠原告张X昌借款本金125000元,被告沈X珍作为徐X林的遗产代管人,对徐X林的遗产进行清理,在徐X林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予原告张X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沈X珍清理徐X林遗产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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