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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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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的房屋之权属明晰界定后再依照法律规定主张继承相关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云,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旻,男,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xx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3月,张×1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张×2之父母张×3夫妇共生育有我们兄弟二人,祖父母均早已过世。我们的母亲也于1950年去世,父亲张×3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桑马房村二队××号有祖产北房5间,1994年张×3因病去世。我认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桑马房村二队××号5间北房中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我们作为合法继承人均有权予以继承分割。基于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桑马房村二队××号5间北房中的两间半房屋归我所有;由张×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1陈述现双方继承的标的物是1981年在张×3主持下与张×2夫妇翻建的房屋,且张×1自称其与妻子出资5000元。张×1应先进行诉讼确定被继承人在本案涉案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再进行继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询问张×1是否变更案由,追加诉讼主体,张×1均表示不变更案由,不追加诉讼主体,致使本案无法确认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12月裁定驳回张×1的起诉。

裁定后,张×1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1上诉提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桑马房村二队××号5间北房系被继承人张×3夫妇所留遗产,主张继承其中的两间半房屋,其同时称涉诉房屋在1981年翻建,其与妻子曾出资5000元,且其主张翻建时使用了该宅基地上老房的木料等,张×2则称房屋系自己重建,与张×1无关。经原审法院及本院释明后张×1仍坚持本次继承诉讼的相关主张。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因涉诉遗产范围尚未明确,双方之争议与遗产范围的界定直接相关,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张×1与张×2可先另诉,待涉诉的房屋之权属明晰界定后再依照法律规定主张继承相关遗产。鉴于此,本院对张×1在本案中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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