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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未留遗嘱,祖宅年久失修该归谁管?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祖宅,因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诉求管理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创新运用“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一审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去世前照料晚年魏姜氏,此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在遗留祖宅的为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落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因此套祖宅的业主未指定祖宅继承人,而继承人之间又因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巨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魏姜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在魏姜氏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引入“竞标”机制,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以此确认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夫妻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作者:何春晓 陈小芬 张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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