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2万元
男子为争继父遗产代母亲诉讼,谎称母亲健在将继兄弟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经查明后,对该男子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司法制裁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2020年底,房山法院收到原告高女士的代理人李某(系高女士的儿子)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中显示:高女士与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的父亲宋先生属于二婚,两人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因棚户区改造分得回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小区,房屋价值40万元。2018年1月13日,宋先生立下遗嘱:在宋先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高女士继承。
2020年7月,宋先生病故,就上述房产继承事宜相关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李某以母亲高女士的名义将宋先生的五个儿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给高女士继承。
立案后,房山法院依法向五名被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收到诉讼材料后,五名被告辩称高女士已经去世,无法进行诉讼。法院遂向原告代理人李某核实,李某称其母亲并未去世,只是行动不便,不方便参加庭审。
2021年3月4日下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前后,房山法院多次询问高女士的身体状况,并释明李某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李某均表示高女士尚健在,行动不便。
庭审结束后,李某承认他对高女士的身体状况陈述不实,表示其母亲高女士已经在立案前去世,并当场表示后悔。
房山法院查证事实后认为,李某在高女士去世后,仍以高女士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李某的悔过表现,北京房山法院对李某作出司法制裁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法官提示:
上述案件中,李某在高女士去世后,仍以高女士的名义起诉至房山法院,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委托授权书等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构成虚假陈述,鉴于李某庭后主动悔过,房山法院对其罚款2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生活中遇到上述案件中的类似情形,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涉案房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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