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赵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品房一套,将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现赵某请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登记在王一某名下的房产。
【分歧】
关于登记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王一某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王一某,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既然王某与赵某以其子王一某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王一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中,既然王某与赵某以其子王一某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王一某。
其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房产所有权人是王一某,该房产不属于王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能够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克涛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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