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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一审判决继承人偿还债务后,二审期间继承人放弃继承

  中国法院网讯 (王一清)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女子偿还母亲生前债务后,女子放弃继承遗产,并向萍乡中院提起上诉。

  刘某向彭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死亡。彭某将刘某的丈夫谢某甲和女儿谢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谢某甲和刘某有一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刘某向彭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刘某已死亡,谢某甲和谢某乙系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谢某甲和谢某乙应从继承的遗产中优先偿其债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谢某甲、谢某乙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人民币20000元。

  一审判决后,谢某乙提起上诉,并到公证处开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该公证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谢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对被继承人刘某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相应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但谢某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在一审判决后,是致使本案二审改判的原因,因此二审诉讼费应由谢某乙承担。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谢某甲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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