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司法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本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保留该但书规定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考虑到如果一律不允许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不利于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故予以保留。
权威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561号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金栋提交了2020年6月23日李金栋(甲方)与沧润公司(乙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自愿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2020)冀09执119号案件中对乙方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自愿放弃对乙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永不再申请执行;”第二条约定:“甲方自愿放弃(2019)冀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的‘河北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所负债务的30%承担赔偿责任’,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鉴于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李金栋放弃了原判决确定的对沧润公司的权利,沧润公司的再审请求通过和解的方式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应终结审查。
(2020)最高法民申4335号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汇天网络公司、中煤正辰公司在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协议书》,就本案一、二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汇天网络公司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3执30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认“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6303067.64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2020)京03执303号案件所产生的执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没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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