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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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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情简介】

原告:郝某,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郝某诉称,遗赠人刘某2、钱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刘某2、钱某之养女。上海市黄浦区XX路****系刘某2父母之产权房,经征收获得相应补偿款,且经法院终审判决,其中人民币3,822,483元为刘某2、钱某的遗产。刘某2、钱某生前曾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自愿将刘某2应继承上述房产的份额赠与扶养人,故诉至法院,要求将人民币3,822,483判由原告取得。

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依据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法律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首先刘某2、钱某死亡时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其次刘某2、钱某名下房产坐落天津市河西区XX道XX里XX门XX室,刘某2去世后,钱某以遗嘱继承为由诉至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该案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现被告对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及原告是否履行扶养义务持有异议,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遗赠扶养事实均发生在天津,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便于查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及财产状况,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定纷止争。本案原告主张的标的系政府因征收刘某2父母私房所给予的补偿款,该款现由本院代管,原告可依据能证明其系刘某2、钱某受赠人的有效证明直接领取,故本院非法律意义上的遗产所在地。刘某2、钱某死亡时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原告所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房产亦坐落天津市河**,且在刘某2去世后,钱某以遗嘱继承为由诉至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是否提及遗赠扶养协议与本案有重大关联,故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争议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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