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人死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债务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14年1月9日,陈香出具借条向陈强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做生意。同年5月14日,陈香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竹放弃继承陈香的遗产,陈浪尚未结婚。同年6月20日,陈强找到陈香妻子朱绍霖、长子陈浪和长女陈竹索取该笔款项,朱绍霖、陈浪和陈竹都明确拒绝偿还,陈强遂以朱绍霖、陈浪和陈竹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求解决。
庭审中,原告陈强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陈香签名和捺印的借条原件、镇雄县木卓信用社出具的储蓄取款凭证复印件、原告陈强申请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上“陈香”的签名与日期为“2014年1月9日”、日期为“2014年1月9日”的《储蓄取款凭证》上陈香的签名及两份协议书上陈香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的鉴定各1份。
法院审查认为,陈香出具借条向原告陈强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借条记载的内容和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借条的鉴定结果可以看出,5万元的借款已实际交付陈香。该5万元债务发生在陈香与被告朱绍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陈香生前对陈强所负的5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陈香死亡后,其妻子朱绍霖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因陈香第一顺序继承人陈竹放弃继承陈香遗产,故陈竹可以不偿还。陈浪作为陈香的法定继承人应按所继承遗产的比例和实际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陈香与朱绍霖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陈香应得遗产亦未分割,陈香的遗产范围及实际价值不明确,故不能确定本案中各继承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数额。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朱绍霖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陈浪在继承陈香遗产的范围内对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