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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5。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在诉讼时效内,张某1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工商银行是谁取走了父母终生积蓄,一审法院调查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调查,采信了一审违法证据。
(四)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张某1的辩论权利。(五)张某1起诉状及答辩状都没有提出解决分配北京银行存款余额,故一、二审判决都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六)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张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张某1主张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一、二审法院对涉案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认定张某1、张某5、张某4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某1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法院未依法依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以及一、二审法院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张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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