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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继承案件中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当另案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1。
再审申请人李某3、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刘某某、李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3、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第三人的合同之诉进行了释明。
一审法院为了防止影响到案外人权利,主动追加了李某1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李某1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了独立请求,确认**区1203号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且其也缴纳了诉讼费,并且其也提交了部分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
二审法院另因“诉讼请求权基础不同,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涉及1203号房屋产生的争议另案解决为宜”的论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李某1提交意见称,李某3、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案涉1203号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各方当事人产生争议。李某1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主张案涉1203号房屋应归其所有,其与李某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
对此,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鉴于,李某1与陈某某、李某3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权基础不同,案涉1203号房屋的争议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待房产性质确定后再予以处理,二审法院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为涉及1203号房屋产生的争议另案解决为宜,处理适当。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在此次再审审查阶段,陈某某、李某3提交庭审录像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李某1释明其可就该争议提起合同之诉,对此经调阅卷宗并进行核实,该庭审录像内容并非释明李某1可就该争议提起合同之诉,因此,陈某某、李某3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3、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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