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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1。
原审被告:董某2(L某)。
原审被告:董某3。
原审被告:董某4。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董某1,原审被告董某2、董某3、董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院认定与裁定】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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