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老杨夫妇在某村共有三处院落,2013年,老杨夫妇与三名子女订立分家协议,约定每名子女分别所有一套院落,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对老杨夫妇的赡养义务。因与其中一名子女产生纠纷,老杨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称与三名子女分割的房屋涉及案外人财产份额,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通州区某村的老杨夫妇于1963年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即长子杨生(化名)、次子杨东(化名)、女儿杨玲(化名)。老杨的父母生前在该村有两处院落,其父亲于1994年去世,母亲于1990年去世。老杨还有一个姐姐杨春(化名),但是在上世纪60年代出嫁后就再没有回村居住过。老杨结婚后,又在该村申请了院落一处,同时还将父母的两处院落进行了翻建,三处院落里每处均有正房四间。2012年,老杨的长子杨生去世。2013年,老杨夫妇与杨东、杨玲以及杨生的妻子薛梅(化名)在本村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分家协议书》,约定老杨夫妇将位于该村的三处院落分别归两名子女及儿媳所有;协议同时还约定了两名子女及儿媳对老杨夫妇的赡养义务。该协议有老杨夫妇及杨东、杨玲、薛梅签字,村民调解委员会亦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协议签订后,老杨因与儿子杨东多次发生争执,遂对自己订立分家协议的行为有些反悔,今年年初,老杨将儿子、女儿和儿媳一并诉至法院,以分家协议涉及处分案外人即老杨的姐姐杨春的份额,而且老杨签协议是受杨东胁迫为由,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老杨以其签订分家协议书时受到胁迫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其并未提供受胁迫的证据,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老杨所述属实,亦属于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而非合同无效,所以老杨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对于老杨关于分家协议涉及案外人财产份额的主张,首先,因分家协议涉及到物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老杨夫妇的处分行为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的两处院落虽然涉及到老杨父母的遗产份额,老杨的姐姐杨春也有权继承,但老杨的父母已分别于1990年、1994年去世,至今已过20年,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分家协议中涉及的房屋存在老杨父母的遗产份额,老杨的姐姐亦因不能提起诉讼而实际丧失了遗产继承权。所以老杨关于分家协议书涉及案外人财产份额而无效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