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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
上诉人王某、孙某2因与被上诉人孙某1、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孙某2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王某、孙某2继承父亲孙x让的遗产份额。2、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孙风琴,孙某2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已故人孙x让房屋购买事实及应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不清。
理由如下:1;赡养人孙x让,父亲生前,退休金,每月一千多块钱,去世当年也就两千左右,当时我和父母一起生活。王某,简称母亲。母亲没有退休金,没有医保。我当时有稳定工作,为在医院照顾我父亲把工作辞了。我父亲住院所有费用都是我花的钱,我父亲直到病世两被上诉人也没管过我父亲。
当时我父亲单位让按工龄买房产权证,我父亲没钱买,两原告让我父亲管我要钱买房,说我是儿子,房子以后肯定是我的,她们不要,让我出钱,是我前妻杨某某从娘家借的钱买的大产权。
2;我母亲没有医保,没有退休金,年老多病,属特困户,看病的钱都没有,那里有钱负担7125元的案件受理费?3;
上诉人孙某2,为母亲看病负债累累,至今还欠外债几十万,为了还债,积劳成疾,母亲要赡养,要看病,那里有钱负担1425元案件受理费?何况我现在是八级伤残!4;上诉人孙某2,原审法庭开庭时,说的很清楚,房子没在我名下,不应该诉我,房子该是谁的是谁的,不是我的我也不要,莫名其妙的起诉我,让我负担案件受理费,不合理。
5;一审网上开庭时,我发现笔录有误,当庭提出笔录有误,主审法官说:让我写一份补充笔录上传网上,我当时写了,也上传了。判决书上也没提我的内容。
孙某1、孙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孙某2的上诉请求。
孙某1、孙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1、孙某2、王某、孙某2依法继承孙x让遗留的位于北京市**区705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x让与王某系夫妻,育有孙某1、孙某2、孙某2。孙x让于2012年因死亡注销户口。位于北京市**区705号系通过房改购房方式取得,登记在孙x让名下。现因孙x让去世,孙某1、孙某2要求按份分割上述房产。
庭审中,孙某2主张孙某1、孙某2未对孙x让尽赡养义务,孙某2提交了孙x让的病历本和部分收据用、火化证明等以证明孙x让看病、丧葬的费用均为其支付,但孙某1、孙某2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不能体现孙某2支出了上述费用。孙某2另主张孙某1、孙某2对王某未尽赡养义务,提交了王某的视频等作为证据,但孙某1、孙某2认为孙某1、孙某2现主张继承孙x让的遗产份额,是否对王某尽赡养义务与本案无关。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房改取得,应为孙x让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孙x让已经去世,孙某1、孙某2主张继承均等分割孙x让的财产分割,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孙某2主张其支付了孙x让的就医、丧葬费用,但孙某2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主张继承的系孙x让的财产份额,孙某2、王某以孙某1、孙某2未对王某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孙某1、孙某2不因分得财产,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位于北京市**区705号由王某、孙某1、孙某2、孙某2按份继承所有,王某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孙某1、孙某2、孙某2各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孙某1、孙某2各负担1425元(已交纳),由被告孙某2负担1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王某负担7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王某提交困难证明、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向职工优惠出售自管住宅楼房合同书、供暖协议、孙x让门急诊病例手册两本、孙x让救护车收据、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孙x让在院病人欠费通知、北京市隆福医院放射科病人孙x让、火化证明、老山骨灰堂、北京市*******************************************************************。孙某1、孙某2发表质证意见称,不认可王某提交的证据。一开始孙x让是在急诊室住着,所有的钱都是孙某1、孙某2交的,孙某1、孙某2给孙某2让孙某2报销去了。后来二炮医院是孙某1、孙某2出的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孙x让和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孙x让已经过世,孙某1、孙某2作为孙x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起诉请求继承分上述房产中孙x让的份额,一审法院依法确定的继承份额,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孙某2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孙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王某负担4100元(已做免交处理),由孙某2负担124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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