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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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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约定不明 诉请确认所有权被驳回

  父母去世后,小曹与其兄弟姐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近日,小曹持遗产分割协议将其三个兄弟姐妹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近日,密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以分割协议约定不明为由,判决驳回了小曹的诉讼请求。

  小曹的父亲曹先生和母亲汪女士共育有四名子女,小曹系次子。曹先生与王女士生前有位于密云县宾阳里10号甲楼5单元202室房屋一套。1998年汪女士去世,2006年10月曹先生去世。2006年10月20日,小曹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经协商,对父亲生前遗留下来的房产及各类生活用品,大家同意由与父亲长期共同生活的小曹继承和使用。鉴于种种原因,房屋产权暂不能过户到小曹名下。待今后条件成熟,经四兄妹同意再给予过户……”小曹兄弟姐妹四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小曹的其他兄妹们认为该协议只是约定了诉争房屋归小曹使用,而并非直接归小曹所有,协议中的“鉴于种种原因”为小曹与其前妻离婚,“今后条件成熟”即为小曹与其前妻复婚,故将诉争房屋给小曹的前提条件为小曹与其前妻复婚,同时需兄弟姐妹四人均同意方可过户。小曹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其认为协议书约定了诉争房屋归其继承,协议书上约定的“条件成熟”为双方找一个时间点约定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曹与其兄妹们在父母去世后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协议虽然约定了房产归小曹继承和使用,但尚未履行完毕。现双方对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且在另外三名继承人均不同意为小曹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小曹依据该协议书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