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虽对建筑物形成事实上占有和使用,亦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
②原告诉请虽在诉讼中曾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变更为使用权确认纠纷,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实务要点:
违章建筑归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纠纷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某与张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